1999年公布施行的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则开始增加新的审查方式,即保留废止请求权。
执政党与宪法之间的关系完全颠倒,法治原则荡然无存。上述规定显然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直接地肯定了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至高无上的宪法地位,充分体现了以党治国的党国和训政理念。
注释:[1]中华民国十七年10月3日第二届中央第172次常务会议决议,中华民国十八年3月19日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这两部宪法的指导思想都肯定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因此,在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构、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方面,很明显地出现了党政不分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国家大力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加强民兵建设,实行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一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在团结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民主进步人士、爱国人士的基础上,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以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本政治制度框架。
二是仍然肯定了执政党以及以执政党为基础结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作用和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66]五、结论台湾行政法早期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的理念与架构,晚近则补充英美法系的观念。
然台湾地区现在流行一特殊现象,即不管发生大小事故,都要检讨总统在干什么、[37]阁揆到哪里去了,可见台湾人民仍停留在期待英明领导人统治、搞英雄崇拜的思维。[55]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96页。[58](三)涉外行政法之统整台湾自古即为一移民社会,然对于外来移民权利保障之相关研究却如凤毛麟角。再者,因BOT 事件之公、私法属性未明亦引发之系争案件司法审判权归属争议。
[42] 行政程序法§168~173。[27]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87页。
[45] 苏永钦:《夏虫语冰录(八)独立机关的独立战争》,载《法令月刊》2008年第59卷第8期,第140页。[⑧]而国际社会交流频繁,各种跨国组织或区域整合接连成立,因此行政组织法的关注焦点又从国内行政转为国际行政,甚至有所谓全球行政法的兴起。[61]其中法人化乃为提升政府施政效率,将原本由政府组织负责的大量公共服务自政府部门移出,另设行政法人之组织型态,[62]打破以往政府、民间体制二分法,使政府于政策执行方式选择上更为弹性,同时引进企业经营精神,使业务推行更专业、更有效能,不受人事、会计制度的束缚。此种特殊型态的契约是否允许、法上之定性及救济程序等,皆有待深入研究。
[65](五)环境公益诉讼萌芽 行政诉讼法第9条为公益诉讼的规定,台湾地区目前法律中设有公益诉讼规定的以环境管制领域居多,目的在于引进法院做为监督行政机关环境管制行为的机制,并赋予人民较宽的起诉条件,形成另一种监督环境决策的力量。[49]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85页。如同其它法律一般,行政法学亦伴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生演变,在脱离民法之体系后,行政法学逐渐走出自己的风格,并架构本身的理论与体系,台湾地区亦无法自外于这股风潮,以下便针对几项较为重要之发展趋势提出简单说明。[⑦] 李建良:《行政的种类与型态》,载《行政法基本十讲》,元照2011年3月版,第19~22页。
此种型态的契约终止要包含一个公法义务即可成立行政契约,因而扩大行政契约的适用范围。而全球化、高科技化不但加速信息交流,就连疾病、灾害的传播也是一日千里,部门法应如何因应调整,亦在台湾行政法学者的关注之中。
[38]虽然翁岳生教授早在1993年便已提出呼吁对外国学理与立法例的采择,应注意国内历史背景与各国历史与社会背景的差异,……学习时要审慎选择,而非全盘接受。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行政处分系就公法上具体事件、同法第135条行政契约乃针对公法上法律关系,可见实务上仍以公、私法之区分为主要架构。
但随着行政活动、行为形式的多样复杂化,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对立逐渐消失,公法与私法二元对立围篱渐呈栏栅模糊化,若仍将行政活动之领域截然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不同原理之两大部分,实有困难。现代社会面临瞬息多变的突发灾害,如地震应变、气候变迁,公共卫生也面临种种挑战,如SARS、H1N1、毒奶粉、美国牛肉进口。[29] 林明锵:《行政契约法论》,载《行政契约法研究》,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4月版,第2页。上述行政程序法引进诸国不同制度,仅体例上稍显箝格不入,运作上尚称顺畅,问题较大者为依据五权宪法所建置之中央政府体制。[22] 法律保留原则在台湾之发展与本土化,请参见董保城:《行政改革与法治在台湾发展新趋势》,载《法治与权利救济》,元照2006年4月版,第117页以下。[34]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10年9月自版,第459~462页。
凡此皆跳脱国内法之范畴,亦与传统组织法、作用法有别,有赖行政法学者将之纳入体系加以研究。[32] 参见法务部2002年3月21日法律字第0910006717号函。
学界本来有很多讨论、实务上判决看法也不相同,但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12月份第3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一)公布后,实务界认为通传会的行政处分诉愿案件应由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私部门已不再仅是国家公权力行使之对象而已,其作为行政任务协力执行者之可能性,亦日益宽广。
[18] 詹镇荣:《行政合作法之建制与开展-以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为中心》,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契约之法理/各国行政法学发展方向》,元照2009年7月版,第105页。[28] 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2010年9月自版,第299页。
[61] 黄锦堂:《行政组织法论》,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5年5月版,第9页。[60]突破国家疆界,国家间维持彼此协力合作,已成本世纪人类的重要期待指标。[53] 行政法律关系于行政法释义学上的探究并非始自今日,然成为行政法学上的热点则是近期之事。[31] 廖义男:《行政程序法之重要内容——适用范围、行政处分、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载《行政法之基本建制》,三民书局2003年6月版,第118页。
可见紧急救灾体制的建立与相关法理的探讨,刻不容缓。[48] 黄锦堂:《行政法的发生与发展》,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上)》,元照2006年10月版,第47页。
行政法总论如公私区分理论、法律保留原则面对新的挑战,行政组织法则有独立机关、行政法人的建置,电子化科技的使用更对行政行为理论产生革命性冲击。[56] 汤德宗:《资讯革命与正当行政程序》,载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行政程序法之检讨、传播行政之争讼》,元照2003年7月版,第104页。
黄舒芃:《行政命令》,三民书局2011年3月版,第134页。[23]但是,法律保留原则在台湾法制中非常深化,如果没有更坚实的法理根据与配套制度,则不宜贸然以程序参与取代法律保留问题。
[32]行政程序法第159条则界定了行政规则原则上并无外部效力,但在裁量基准或判断馀地的行政规则,则例外发生外部效力。[⑩]其次,行政作用亦呈现多样化,由早期以行政处分为核心的模式,演变为包括行政契约、行政计划及行政指导等多样性的行政作用手段,使行政行为更为柔软、更为多元、更为灵活又更有弹性。(五)公私法界限模糊公法与私法为法律的两大领域,惟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并非于任何时代皆为人所意识且毫无争议,有关公、私法区别学说或公私法二元理论亦非存于任何法系,[12]甚至有些人认为根本不需要区别公法与私法的性质。因此当时学者以引进外国学说与制度的方式,尝试改善台湾行政法浓厚的威权倾向,为贫瘠的台湾行政法学建立基本的论述基础。
[24]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93页。[26] 陈春生:《行政法学的未来发展与行政程序法——月旦法学杂志发行百期志庆》,载《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第100期,第194页
其中与公权力无直接相关的经济活动应去国家化或民营化,但行政任务是否存在宪法界限,值得探讨。行政程序法第92条规定行政处分系就公法上具体事件、同法第135条行政契约乃针对公法上法律关系,可见实务上仍以公、私法之区分为主要架构。
[66]五、结论台湾行政法早期主要继受大陆法系的理念与架构,晚近则补充英美法系的观念。但是在给付义务性质为中性时其界定就不容易,特别是金钱给付义务契约之性质,既非公法也非私法,而是所谓公私混合契约。